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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安徽两省相继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 发布日期:2016-01-15 浏览次数:2374
    • 德国J.U.M.专业从事VOCs监测仪研发生产四十余年,产品包括:在线式便携式架固式,可实现VOCs监测的各种需求,可满足科研、工业生产、环保监督等各方面的要求,国内已应用于印包汽车等多行业,为我国目前面临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提供有效帮助。

      江苏和安徽两省开征VOCs排污费

      VOCs前沿整理,仅供参考

      江苏省开征VOC排污费("提标+差别化"),排的越多收费越高

      据悉,近日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分阶段调整征收标准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差别化征收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一)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中部六省安徽省zui先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从安徽省物价局获悉,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定了安徽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即每污染当量1.20元,该标准从2015年四季度开始执行。据了解,安徽省在中部六省中zui先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差别化收费:为鼓励企业主动减排,约束企业超标超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企业超标超量排放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本文章转自“VOCs前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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