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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J.U.M.专业从事VOCs监测仪研发生产四十余年,产品包括:在线式、便携式、架固式,可实现VOCs监测的各种需求,可满足科研、工业生产、环保监督等各方面的要求,国内已应用于石化、印包、汽车等多行业,为我国目前面临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提供有效帮助。
2015年12月16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
北京:9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等五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涉及约2000家企业。
上海: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上海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
北京: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上海: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规范制定进程,在时间安排上分三个阶段:
*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国家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增加涂料油墨生产、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共涉及5个大类、13个中小类行业。
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加工业涂装、工业涂布等行业,共涉及7大类、53个中小类行业。
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橡胶塑料和木材加工等行业,共涉及12大类、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本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
北京:包装印刷等企业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不高于北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其他情况的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上海:*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同时,对按上海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2014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北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
上海: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4元、4元、3元、3元;2017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7元、8元、5元、6元;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8元、9元。